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总体原则,《办法》对原有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进行修订。《办法》规定:一、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二、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三、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4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