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划计划 > 发展规划
《金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实施
发布日期:2017-08-31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1+6”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甘肃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一系列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政策规定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金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后以市委发﹝2017﹞15号文件印发实施。《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规定,紧密结合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市创建、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划定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各区域产业特点及环境质量特征等实际,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各自职责;明确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督查、有关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奖惩任用和追责问责的规定。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