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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发布日期:2017-1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规范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促进评标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委起草完成了《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办法(试行)》,并通过公管委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办法(试行)适用于金昌评标(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考核,并对评标(评审)专家违规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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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在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评标(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评标(评审)专家的考核采取一标一评办法,将现场考核情况每季度报送至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市公管办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工作。

第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实行违规违法行为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当年3月1日起至次年3月1日(不含当日)。最多记至12分,期满清零。

第五条??依据评标(评审)专家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

第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收受交易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的;

)无正当理由,中止评标(评审)并强行离开的;

评标结论被质疑或投诉,经复评认定评标明显不公正的;

)对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或其他评标(评审)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

第七条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评标(评审)专家被抽中并确认后,无故不参加评标(评审)的;

(二)评标(评审)出现明显错误,影响评标(评审)结果

的;

????(三)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造假、伪造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

向招标人征询中标人意向的

)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标(评审)意见的;

)授意其他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违反法律法规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或不服从管理,强行将评标(评审)过程涉及的资料、稿纸或数据带离评标(评审)区的;

)进入评标(评审)区域,未将通讯工具上交统一保管且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的;

不按规定索要评标(评审)费用被相关主体投诉,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评审费的;

(十)恶意毁坏评标(评审)场所财物,且拒绝赔偿的;

(十)评审结果被质疑或投诉,不配合项目业主(采购人或监管部门答复的。

第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不服从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管理的;

)进入评标(评审)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但未使用的;

)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

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评审)室的;

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的;

酒后参加评标(评审),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的;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

(九)不遵守评标(评审)纪律的。

第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的;

)利用评标(评审)电脑从事与评标(评审)无关事项的;

评标(评审)现场声喧哗或随意走动的;

(四)抄袭其他评委的评标(评审)结果或将自己的评标(评审)情况传阅给其他评委,敷衍了事打分的;

)个人信息未及时按规定变更,导致专家抽取时未回避的

(六)连续3次随机抽中无故不参加评审的;

(七)专家核验身份时未带身份证的。

第十条评标(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3分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警示戒勉

第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6分的,暂停评标(评审)专家资格3个月;一次记6分的,暂停评标(评审)专家资格6个月。

第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暂停评标(评审)专家资格12个月,并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法规知识学习,考试不合格的,取消专家资格;一次记12分的,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随机抽取记录每季度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对评审专家(连续3次不参加)的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于下一年度3月底之前在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十金昌评标(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考核适用本办法。在金昌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其他专家,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考核情况通报所属专家库管理机构。

第十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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