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代理机构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委起草完成了《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并通过公管委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对进入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并对违规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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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行为,保证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的考核,采取一标一评办法,将现场考核情况每季度报送至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市公管办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代理机构考核工作。
第四条 ?代理机构考核实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当年3月1日起至次年3月1日(不含当日)。最多记至12分,期满清零。
第五条??依据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
第六条 ?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
(三)代理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
(四)与交易各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
(五)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存在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或以其他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七)未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备案,对标准化招标文件擅自更改并发布,影响公平竞争的;
(八)不依法依规发布公示(公告)的;
(九)不依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评审)的;
(十)在为评标(评审)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直接或间接干预评审专家评标(评审)的;
(十一)伪造、变造、隐匿、销毁、篡改评标(评审)资料的;
(十二)未按规定程序宣布评标(评审)结果的;
(十三)不配合项目业主(采购人)处理质疑的,不配合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调查处理的,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第七条??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同一项目备案的招标文件与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中的疑问,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或拒绝答复的;
(四)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未在指定媒体发布的;
(五)因自身原因引起争议或异议,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所代理项目因自身工作不力引起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不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和招标人报告的;
(九)不按要求参加市公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
第八条 ?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招标公告(或变更公告)、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粗糙、差错较多需退回重编的;
(二)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金额制作招标文件或拆分预算金额的;
(三)组织交易活动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影响交易活动进程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组织交易活动时服务态度恶劣,与交易当事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抽取专家时未按规定填写回避单位及专家信息的;
(六)在组织评标(评审)过程中,限制评标(评审)专家审阅材料,或催促评标(评审)专家结束评标(评审)的;
(七)评标(评审)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八)不按规定发放专家评审费的;
(九)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中标公示或中标通知书的;
(十)不服从市公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的;
(十一)未及时将投标人的质疑及答复情况向监管部门报送的。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招标代理执业人员在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佩带工作证的;
(二)未按时组织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或操作失误导致专家类别抽取错误的;
(三)同一项目交易活动现场工作人员不足2人的。
第十条??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3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警示戒勉。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6分的,暂停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3个月;一次记6分的,暂停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6个月。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暂停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12个月;一次记12分的,禁止参加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果于下一年度3月底之前在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