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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发布日期:2017-12-12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7]636号)精神,从2017年7月1日起,我省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3分钱,其中大工业生产电价在原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平均降低1.88分钱;一般工商业电价在原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分钱。统调燃煤发电企业非市场化电量上网电价,在原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临时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0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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